杜益敏简介,杜益敏资料
杜益敏简介:2009年1月13日上午10点,备受关注的“小姑娘”杜益敏集资诈骗案终审宣判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杜益敏被判处死刑。杜益敏及杜益敏相关信息由8门网整理发布。
绰号“小姑娘”的杜益敏在2003年至2006年6月间,投资美容业、化妆品生意亏损,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后退出投资,投资越南矿山和青田钼矿未成的情况下,仍以上述投资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,并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、收据、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等,以月息1.8%至10%的高额利息为诱饵,采取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,在丽水莲都区、缙云县等地,先后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.09亿余元。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,用于购买房产、汽车、挥霍等,至案发尚有1.28亿元未能归还。
姓名:杜益敏
绰号:小姑娘
出生:1965年7月2日
籍贯:上海
犯罪事实:以投资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,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、收据、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等,以月息1.8%至10%的高额利息为诱饵,采取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,在丽水莲都区、缙云县等地,先后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.09亿余元
案件过程:
2006年7月25日,被告人杜益敏被抓获归案
2008年3月21日,丽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益敏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对赃款继续予以追缴,发还被害人。被告人杜益敏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2008年4月9日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由一审法院转交的上诉状。
2008年11月20日,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,对震动全国的”小姑娘”杜益敏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。
2009年1月13日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,原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次,高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杜益敏被判处死刑。
杜益敏事件过程:
最高人民法院委托,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。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,裁定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,将杜益敏押赴刑场执行死刑。
经最高人民复核确定:被告人杜益敏,绰号“小姑娘”、“阿敏”,女,汉族,1965年7月2日出生,浙江省丽水缙云县人,初中文化,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。
2003年至2006年6月间,被告人杜益敏在投资美容业、化妆品生意亏损,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后退出投资,投资越南矿山和青田钼矿未成的情况下,仍以上述投资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,并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、收据、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等,以月息1.8%至10%的高额利息为诱饵,采取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,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、缙云县等地,先后向杨福娇等人及其他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.09亿余元。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,用于购买房产、汽车、挥霍等,至案发尚有1.28亿元未能归还。
最高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杜益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手段,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,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,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,犯罪情节特别恶劣。被告人杜益敏不具有法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第一审判决、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遂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。
该案于2008年3月21日,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杜益敏提出上诉。2008年12月24日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